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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3、法律分析:《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目录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4、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在校期间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应运而生。
5、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1、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职责。首先,对于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必须设立或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的健康管理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第八条)。
3、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业健康监管中承担重要职责。他们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确保有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主要负责人。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危害是职工生产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对人身的威胁和伤害。
5、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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