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医院无偿献血健康教育,其中也会对无偿献血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无偿献血活动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偿献血活动总结 篇1 为了更好的弘扬志愿精神,发挥当代大学生在无偿献血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为挣扎在死亡边缘的患者带来生存的希望,缓解江西省血源供应不足的困难,江财财税青协红色献血宣传活动总结。
2、月24日上午,我市在市中心血站5楼会议室召开2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总结会议,市卫计局副局长李四根、医政科科长何彧、主任科员卢冬玲,各县(市、区)卫计局分管无偿献血工作领导(或献血办主任),市中心血站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近30人参加了会议。
3、无偿献血个人活动总结大全1 相比 其它 的志愿服务项目来说,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一项看上去最简单的,不就是给来参加献血的爱心人士端端水聊聊天,发发宣传资料吗?可是当我对无偿献血做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后。我发现,这是一项看来小,但是确实立竿见影的好事。人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佛陀。
4、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一种社会义务,也是实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助人为乐的具体表现。根据双峰县人民***、县卫生局献血办通知的精神,积极宣传组织无偿献血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给我院的献血任务,现将我院20__年无偿献血工作总结如下: 成立了以刘志初院长为组长、周乐群为副组长的无偿献血领导小组。
5、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总结 篇1 活动效果 在红色宣传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校青协发放的献血材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与学习,利用互联网,了解献血的益处与注意事项,充盈了宣传志愿者的献血相关知识储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
目前全省共计有4万多名市民符合“三免”政策,其中无锡市区共有10***人可以领到“无偿献血荣誉证”并享受“三免政策”。
江苏省献血4000毫升待遇不含献血小板,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
苏州市的献血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血和供血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血液安全和合理使用。第十四条明确了血站的职能,作为医疗临床用血的***集机构,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组织。第十五条强调,血站的设立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执业手续,确保合法开展业务。
原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0年5月24日制定,而本次的修正案是在这次历史性的会议上通过的。修正后的《江苏省献血条例》将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江苏省在无偿献血管理和政策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嘉兴市中心血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为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浙江省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了此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献血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健康,保证受血者安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年1月1日,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宣贯活动在浙江省血液中心举行,宣传新的法律,普及相关知识。 修订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主要亮点: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献血者享有以下优惠待遇: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400毫升以上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x0d\x0a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1、通过比较,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无偿献血宣传的作用及其重要性,也为我们以后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借鉴。
2、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3、公民无偿献血的血液使用后所得收入,扣除费用后,转入公民义务献血专项资金。无偿献血者用血时,可报销相当于献血量2倍的医疗用血费;无偿献血者不用血或用血后有剩余量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待遇的,可报销与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费。
4、血站***集血液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血必须由具有***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保证血液质量,对***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给医疗机构。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5、患者单位或家属应当在用血后10日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用血手续。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血源和公民义务献血专项资金管理,定期公布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公民的监督。
6、第十一条 凡领取献血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单位病人或献血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因病用血时,可凭献血证和病人身份的证件,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先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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